
上傳者 日期 2023-04-06
錫司[2012]122號
關于整頓規范勞動力管理的通知
各單位、部室:
根據錫司[2011]272號文件《關于加強對因工致殘、病休員工的管理規定》、錫司[2011]273號文件《關于加強對長期脫崗、離崗未上班人員管理的通知》的規定,經公司研究決定,具體操作規范如下:
一、長期病休人員
長期病休人員是指病休六個月以上的員工,長期病休員工經所在單位、部門確認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退出工作崗位,由所在單位、部門管理,按月領取疾病救濟費。疾病救濟費的標準:按公司有關規定發放。疾病救濟費應發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長期病休員工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由所在單位根據《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進行確定。
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長期病休員工,家庭特別困難的由單位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可發放困難補助,困難補助與疾病救濟費須在同一張表上造冊計發。
長期病休員工按公司現行規定繳納“五險一金”。
二、工殘員工
工殘鑒定為1-4級的員工離崗休息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津貼的發放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并由公司和工殘員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工殘鑒定為5-6級員工的經本人申請,單位、部門同意后可以離崗休息,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公司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傷殘津貼的計算以本人負傷或診斷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應發工資(含公司發放的績效獎和年終獎)的平均數為基數按比例計算,并按國家政策進行調整,所計算的傷殘津貼高于省工傷保險部門確定的傷殘津貼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低于省工傷保險部門確定的傷殘津貼的,按省工傷保險部門確定的傷殘津貼發放。
工殘鑒定為1-4級的員工,經評議家庭生活困難的由單位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可給予一定的困難補助。發放的困難補貼與傷殘津貼須在同一張表上造冊計發。
三、長期脫崗、離崗未上班人員
長期脫崗、離崗未上班人員回原單位、部門上班的單位要安排實質性的崗位,嚴格按崗位職責和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因市場或其他原因單位放假期間,這部分人因長期未上班,要盡量安排上班,特殊情況也可以由公司安排到礦山井下工作。
選擇“下崗托管”員工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部門簽署意見后,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與公司簽訂《下崗托管協議》,人事關系保留在原單位,托管期限為3年或5年一次。在托管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政策性津補貼、勞保福利等待遇,保留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按10元/月向公司交納托管費,本人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含公司繳納部分)。托管協議期滿可以續簽,可以選擇“人事代管”,也可以由原單位安排工作崗位上班。協議期間中斷繳費及相關責任由本人自負。
選擇“人事代管”員工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部門簽署意見后,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與公司簽訂《人事代管協議》,人事關系由原單位開往社區中心,人事代管期限從簽訂之日起至員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止。在人事代管期間不發工資、獎金、各種政策性津補貼、勞保福利等待遇,保留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本人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含公司繳納部分),公司不收取人事代管費用,也不再負責安排工作。“人事代管”員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公司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協議期間中斷繳費及相關責任由本人自負。
“下崗托管”、“人事代管”員工,其社會保險費當年按所在單位繳費基數繳納,從次年開始以省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同意后從次年開始也可以以省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上述人員停止繳納住房公積金,公司不再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
“下崗托管”、“人事代管”員工,如在協議期內調出公司時可以辦理人事關系調動手續。
各單位(部室)要加強管理,本通知下發15天后沒有回原單位、部門上班,也沒有辦理人理代管、下崗托管的長期脫崗、離崗未上班人員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員工管理辦法》給予除名,解除勞動合同。
各單位、部門要嚴格按本通知的要求,認真抓好勞動力的清理、整頓、規范工作。對于有瞞報、漏報等弄虛作假行為和不按本通知要求辦理的單位要嚴格追究責任。
本通知至下發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錫礦山閃星銻業有限責任公司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錫礦山閃星銻業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